2009年7月9日

醫病關係不能只靠同意書維護

最近有篇新聞提到消基會認為現行手術同意書太簡略,因而造成醫療糾紛。(消基會:手術同意書太簡略 每十天一件醫療糾紛 - 中時電子報)

為了保護醫療人權與自主權,醫療法規定:醫療機構實施手術、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前,除了危急狀況之外,必需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
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由他們同意,在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上簽名,才能實行。(醫療法第63、64條)

原先國家設定同意書的用意,基於「告知後同意」法則,是為了促進醫病之間的溝通及保障病人的自主權,而非強制介入醫病關係的措施。因此,內容僅以概略性的內容表
達,而非明確的文字。



隨著時代與民眾要求的演變,現在開始有聲音希望同意書的內容能更加詳細,以保護相對處於資訊弱勢的民眾。這無可厚非,必竟口說無憑,不論一開始醫病關係之間再如何和諧,也有可能遇到最壞的情形。不過,我們還是要認知到,單憑同意書的完整並無法減少糾紛或改善關係,只能說是一種「法律上或訴訟上」的保障。


在實際的醫病關係中,同意書只能作為輔助,最重要的還是要創造一個對醫病關係友善的環境與制度,包含硬體與軟體。即使同意書編寫和保險公司的合約書一樣「內容豐富」,真的仔細看過的人又有幾人?有多少人去把裡面的數學公式給弄懂的呢?寫的太詳細,只是讓人看不懂或不想看罷了,反而成為保護原來「資訊優勢」的人。而就筆者的經驗,即使是「內容簡略」的同意書,許多民眾也並未仔細看過。


即使是醫師很願意解釋,要說明要到什麼程度,仍是一種藝術,往往是依照雙方價值觀與當時的溝通情境決定。有些民眾或家屬想要知道很詳細,甚至拿網路上的醫學論文,和你討論或「辯論」;而有的病人或家屬反而會責怪為何要說的如此詳細來嚇唬病人,而使他們不敢接受治療。而很多時候,醫療行為是沒有「鑑賞期」或「退貨」的,甚至有「急迫性」。有些病人或家屬無法或無力思辨,甚至是交由醫生幫他們做決定。

正視「醫生也有人性,不論善或惡」是很重要的。就因為不信任人是完美的,我們必需更人性化地去設計醫療環境中的制度,去誘導醫生往善的方面,使其「不願做壞、不能做壞、不敢做壞」,並且去促進醫病關係之間的和諧。


資訊不對稱,可以逐漸應用資訊科技去克服;醫療的不確定性,可以應用醫學科技發展、流程改善、標準化、自動化、風險控管等等技術去改善;醫病關係疏離,可以藉由專科分工與整合、文化塑造、建立鼓勵溝通的制度與平台。人們已發展了許多有效的工具與能力,只是尚未能有有效且普遍地使用在醫療產業中。

醫病關係,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在於,不論再怎麼商業化的醫療行為,總存在著「人性」與「生命」的考量。一方面,我們要保護弱勢的病人,使他們能受到應有的照顧;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好的醫師,能夠發揮他們的善心與能力。醫師與病人在某個程度上是彼此依存的:病人希望有好的醫師照顧;醫師也希望有病人的正面回饋。


除非有天醫療產業真的發展到了,就如同去便利商店買東西一樣的單純商業行為,也許你會看到同意書上,如同基金說明書上寫著「本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人過去之績效,不保證未來之最低投資收資收益,也不負責各基金盈虧。」,也冷冰冰地寫著:本醫院與醫生過去之治癒率,不保證未來之治癒率,也不負責各處置風險。否則醫病之間的相互對抗,只有雙輸,而無實益。


不論制度或法律要如何修訂,我們必需記得我們的目標,是為了讓彼此健康地活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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