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有許多與肺結核診斷與治療爭議相關的新聞,使我不禁想到這些所謂的「誤診與治療」的爭議,究竟是人為疏失,還是目前醫學科技的極限。
行醫的過程,時常無法等待所有精密檢查流程結果出來,就必需進行處置,就如同戰場上的士兵,很多時候,無法等待上頭完整的命令指示,而必需馬上做出反擊。在理想的情形下,最好是能有了確切的診斷,再對症下藥的治療。然而,臨床上,卻時常是「一邊診斷,一邊治療」:有了初步的診斷後,先行治療,等待更準確的診斷結果。如果結果有所不同,再行修正。而治療是先治標,還是直接治本,又必需要按照病狀的危急程度,以及對公眾危害程度等等來評估。
由其是像肺結核、SARS等等這類與公眾生命與健康利害相關的疾病,究竟是應該犧牲部分個人自由而「錯殺一百,不可放過一個」,一旦有一定機率以上的可能性,就先行隔離治療;還是要冒著疾病擴散的風險,先「無罪推定」,直到近乎100%確定之後,才能開始治療?
而當診斷工具有著先天的誤差機率或時間延誤,治療工具也非100%能治癒疾病或有一定的副作用時,這些問題又變得更加複雜。若是為避免傳染的風險,先行治療與隔離一陣子,病人也忍受了藥物的副作用所帶來的不便與痛苦後,最後才診斷結果才顯示並非所擔心的傳染疾病時,病人的權益該如何處理?
因此,政府、醫療院所與社會大眾應該討論出一個合適的標準流程,在目前科技的局限下能做部分去規畫診斷與治療步驟,使用公權力的介入與建立賠償機制。將這些爭議從單純的醫病關係,提升至政策法律的層次,如此才能更公開公正的決解爭議,並且也免除第一線醫護人員與病患之間的緊張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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